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

        3月16日,据《韩国时报》报道,韩国法务部启动修改《民法》《民事执行法》,正式承认动物是有生命的实体,推动动物法律地位“非物化”。
此前,《韩民族新闻》报道称:2000年一起“杀猫”事件的施暴者,以违反《动物保护法》和破坏他人财物罪名,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消息一出,韩国舆论哗然。
残酷虐待杀害宠物却被法院轻判为损坏财物,令人气结。但就法言法,法官的判决依据正在于韩国民法第98条规定:动物视为所有者的财产。
如今,修法已经提上日程,韩国动物保护人士表示:动物法律地位提高后,虐待动物量刑随之提高,韩国虐待动物现象将得到遏制。
韩国此次修法,全球动物保护风潮再下一城。百余年来,这股从德国发源的风潮,在全球范围内越刮越猛,这也让人好奇德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前世今生……
现代世界第一部动物保护法缘何诞生在第三帝国?
人类历史上,动物保护法史不绝书。《动物革命》的作者——英国动物权利倡导者莱德指出,公元1635年爱尔兰通过了欧洲已知的第一部动物保护法。该法禁止从羊身上扯下羊毛,禁止把犁拴在马尾巴上,因为这是“对动物的虐待”。1641年,马萨诸塞殖民地通过了北美第一部保护家畜的法律。
克伦威尔执政时期,他不喜欢血腥的游戏运动——斗鸡、扔公鸡、斗狗、引诱公牛和奔牛,这些现象在村庄和集市上随处可见,并与懒惰、酗酒和赌博联系在一起。1654年护国公克伦威尔制定英国动物保护法案。遗憾的是,1660年复辟的查理二世很快废除了这部法律。
1933年4月21日,上台不久的德国纳粹立法规定禁止“所有屠宰温血动物而未先经麻醉之行为,不论其系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者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当年5月2日,德国刑法中增加新罪名“动物虐待罪”。
同年 8月16日,刚刚组建盖世太保的戈林以普鲁士邦总理的身份签署法令,全面禁止动物的活体解剖,这是世界第一部禁止活体解剖动物的法律。
1933年11 月,德国纳粹颁布了现代世界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帝国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堪称欧洲历史上最全面的动物福利法规。禁止诸多对动物的不当对待,包括将动物用于拍摄电影等引起的动物疼痛和健康损害。
《帝国动物保护法》规定,一般语言所称的和生物学上所指的生物都应被视作动物。由此,那些认为动物对于人类来讲有驯养和野生、高价值和低价值、有益和有害的观念,统统被破除。
第三帝国为何对动物表现得如此人道?除了希特勒酷爱爱犬——狼狗布隆迪,戈林是个狂热的动物爱好者,还有德国纳粹意识形态深层背景。
1936 年,德国刑法修正委员会报告大吹法螺,阐述了一番动物保护与“德意志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关系:“可以发现德意志民族视动物与自己一样,都是神所创造的作品,因此对于动物可以感受到痛苦有所认识且有所考虑。而在动物之中也有特别神圣者,其中以马为代表。如果说日耳曼人的日常生活有赖于畜牧甚至受其支配,可说是一点都不为过。”
所谓畜牧生活的美德,正是纳粹从“血与土”的意识形态话语中构建雅利安种族优越感的重要一环。纳粹吹嘘:区别于死敌英法美,源自于黑森林的德国人坚守农业文明,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崇尚并努力融入自然秩序,与“生存空间”和谐相处;至于人性和动物性孰高孰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机体秩序的和谐。
有了种族优越感的加持,伤害动物顺理成章上升到伤害德意志民族感情、背叛民族精神、与纳粹价值观对立的高度。最终进入德国刑法典的动物保护条款有三条,分别针对动物虐待、违法动物实验和无麻醉屠宰,但它们并不是出现在“准财产犯”或者“违反公共秩序”这样的章节里,而是集中在“民族力之保卫”的“侵害民族道义之精神”部分。
不出意料,犹太教徒对动物的屠宰方式,正好撞到纳粹新法的枪口上。“虽然法律制定的目的并不是直接针对犹太教的屠宰方式,但因为在这种仪式中,动物必须是完全未经任何麻醉者,因此仪式事实上是不可能进行的。”德国刑法修正委员会报告中写道。屠宰行为违法的犹太人,一律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帝国动物保护法》授权德国内政部决定“如何屠宰和保管生鱼以及其他冷血动物”。1936 年内政部规定出炉,普通鱼类、鳗鱼、蝶鱼、青蛙、甲壳类都有各自的屠宰方法,违者拘留或处 150 马克以下罚款。1938年,动物保护作为一门课程开始在德国的公立中小学和大学里教授。
《民法》《基本法》先后确立“动物非物”
1945年,纳粹政权覆灭,但是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却一脉相承地保留了下来。今天联邦德国《联邦动物福利法》,就是以纳粹德国的《帝国动物保护法》为蓝本,扩充修改而来的。经过多次修订,该法13 章22 个大条款,粲然大备,被世界公认为动物福利法的典范。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依照传统解释,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此后,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动物属于物的规定,并无异议。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降,环境保护保运动兴起,绿党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动物权利论”思潮在德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动物保护主义者以民法典不适当地忽略了动物的特殊性为由,对第90条的规定加以攻击。
1990年8月20日德国议员决定修法,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项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在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人的权限”的条款中,又加上了“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的词句。
对此,民法学家科拉不以为然:“德国动物保护法已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民法巨擘梅迪库斯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将动物权利或动物保护的概念纳入宪法文本,例如瑞士(1973年)、印度(1976年)、巴西(1988年)、斯洛文尼亚(1991年)、卢森堡(2007年)、奥地利(2013年)及埃及(2014年)。比利时、韩国、荷兰等国,也都在积极讨论是否修改宪法,纳入动物保护条款。
当今世界,以宪法位阶保障动物已成为修宪的一大热点。这背后的最大推手,无异又以2002年修改《基本法》的德国最受瞩目。
德国动物保护组织一直认为,法律位阶的动物保护法和民法典尚不足以保护动物。在遇到宪法上其他价值保障的情况,如学术自由、宗教自由的保护之下,动物保护的法律位阶偏低,法院判决上动物保护始终落于下风。
为了推动未来法院判决在衡量相互冲突的价值时,一并纳入动物保护的价值,动物保护入宪化成为德国动物团体的社会运动目标。
2002年,时任联邦消费者保护部长雷纳特(绿党)提出修宪案,将保护动物在基本法当中确定为国家目标。借此,动物保护的法律在有最高法位阶基础的基本法支持之下将可以更有效地执行。
其实, 早在2001年4月,一个相同的提案曾经在联邦众议院提出过,可惜当时遭到反对党的集体抵制而失败。次年1月,联邦宪法法院的一则判决,激起德国朝野热烈讨论,为动物保护修宪事宜带来一线曙光。
这一起案件是因德国动物保护组织对于穆斯林清真动物屠宰行为而发。根据伊斯兰传统,清真肉贩对于动物是在无事先麻醉的情况之下予以宰杀。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当中根据基本法中自由执行职业的基本权而认定清真屠宰行为并不违宪,应予保障。判决一出,德国主流社会抗议声浪不断。民调指出,百分之八十的受访者支持将保护动物入宪。
执政联盟正好利用这个大好机会顺势再度提出旧案,来个二度叩关。2002 年,德国联邦议会以三分之二的超级多数,将动物保护纳入《基本法》第 20a 条:基于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在合乎宪法秩序范围内,经由立法以及依据法律及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保障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
新增加的动物,从自然生活根基中单列出来予以保护,针对性与明确性更加强化,有效避免因自然生活根基概念所涉种类的过于庞杂而可能产生的动物宪法性保护失之单薄的状况。《基本法》修法后,最实质的影响是:德国警察面对动物和人类案件必须一视同仁,无须另设动物保护警察了。
观察德国动物保护入宪后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联邦宪法法院态度大变,更有意识地纳入了新增的动物保护价值。举例而言,在“文身马”案当中,当事人主张拥有马的所有权自由,当然可以在家养的马身上文身,这与宪法上明文的动物保护价值是否有所冲突?对此,法院判决明确提及:“基本法 20a 条的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其应与其他宪法价值作比较。既然动物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而列于宪法中,则其价值应胜过与其冲突的利益。”
在“不莱梅猕猴”案中,当事人以侵入性方式在猕猴身上进行实验,法院讨论这样的实验方式是否与动物保护之宪法价值相冲突。法官明确表示:“基本法 20a 条纳入动物保护的价值,即赋予法院具有对于科学实验是否符合动物保护的实质审查权限。”
此后,在诸多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往往以宪法目标、新兴价值为由,认定动物保护在个案当中超越其他宪法价值,成为各国动物保护人士心目中的动物守护神。瑞士全球动物法律协会盛赞:全球具有保护动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民法和宪法中赋予动物新地位的国家,唯有德国而已。
提升动物保护法律位阶,动物保护入宪,这股源自德国的风潮吹到的下一个国家是谁?全世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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