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位于卡尔斯鲁厄,现任院长是安德烈亚斯·福斯库勒。
1基本概念
宪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些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2人员组成编辑
人员组成: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和德国联邦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上下两院必须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各推选出4名法官。 实际上,德国联邦参议院经常把选任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委派给由数名参议院议员组成的、所谓的“法官任命委员会”来行使;许多学者对这种做法持批评态度,认为其是违宪的。
3系统划分
德国除了五个司法管辖区法院外,还设有一个宪法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和州级宪法法院,他们虽有联邦与州的级别之分,但因各自被赋予等级职权内的终审裁判权,而不同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二审法院的关系。在德国,上述司法管辖区法院是无权涉案宪法问题的。涉宪案件的审判权力均集中在联邦和州一级的特殊法院即宪法法院管辖。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惟一有权依联邦宪法裁决的法院,他在德国的各类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院之上,他的裁决对全国各司法管辖区法院和各不同级别的法院都有约束力。宪法法院在德国位居各类法院之上的特殊地位,还决定了他对已结案件和审判中的案件均有监督纠正的权力,宪法法院在自己的辖区内对各法院有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权力。例如,案件当事人就初审或上诉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有违州宪法问题,有要向州级宪法法院提起控告和申诉。宪法法院对于所辖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违宪问题的控告,经审查确认属实,要立即中止案件的诉讼程序,预防尚未审结案件可能发生的错误。宪法法院认为已审结案件当事人申诉理由成立的,提卷审查原审案件,通过再审纠正错案。各州的宪法法院在本州只设一个,他们只审理源于各自州宪法的法律纠纷和作出终审裁决,该州中终审裁决只对本州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州法院的约束力需要联邦宪法法院的确认和发布。而联邦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履行联邦有宪法问题的司法管辖权,各州宪法法院作出的各项裁判和决定不得与联邦法院作出的旨意相抵触,他对联邦宪法问题所作出的判决和宪法条文解释,具有全国性的、最终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因德国的司法管理主要由德国宪法管理,故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也能影响到整个法院系统,他是修正德国最高等级法律的渊源,所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仅声誉最高,还有其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对于法官职务瑕疵行为的监督不属于宪法法院管理,而是由各法院院长和州或联邦政府主管法院的部门负责,是一种行政式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法官审判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行为以及涉及审判作风问题等,均要受到法院院长或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现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德国法律及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德国的法律系统也存在受到欧洲法冲击的影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也将在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规范和约束下逐渐弱化,随着欧洲共同体的深化,欧盟司法审判的统一也在悄然进行,世界各国也将拭目以待德国法院在欧洲法律的影响下进行的适应性转变和大融合的过程。
“德国的司法管理主要是由宪法管辖”的宪法原则,以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宪法法院在德国司法审判管理机构中具有重要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法律地位。联邦和州级宪法法院是司法绝对独立和司法权威高于其他五大辖区法院的司法审判体制,他的监督职能既是对国内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又是相对五大辖区法院外部的监督。各大司法辖区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在联邦及州级宪法法院监督职能的管理下,必须依照宪法原则行使审判权力、正确适用诉讼法律和实体法律。德国的海潮原则和审判监督体制,为宪法法院创造了一个无障碍性的司法审判监督环境。在全国法院统一司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通顺了司法审判监督渠道,区别并避免了审判与监督一体法院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端,可谓是德国司法审判监督的明智之举。虽然《德国法官法》规定,地方法官的行政管理不能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但是,如何彻底排除法院院长可能对本院违规法官的庇护,以及消除法官在当地政府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所产生的不能公正行使审判权力的问题,还有待于思考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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