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内阁会议3月6日决定,同意联合执政的联盟党和社民党提出的基本法修正案,对联邦制进行改革。这将是1949年以来德国最大规模的修宪举动。
德国总理默克尔6日在内阁会议结束后说,当天的决定是德国联邦制国家制度历史上重要的一刻。通过联邦制改革,联邦政府和各州的自主权限将扩大,作出决策和立法的效率将会提高。德国各联邦州州长当天也在柏林就联邦制改革举行会议,16个州中的15个表示同意基本法修改案,对联邦制实施改革。
联邦制弊端凸显
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每个州都具有一定的国家性质,有各自的议会、政府和法院,但“联邦权力置于各州权力之上”。《基本法》划分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限。它规定立法的重点在联邦国家,各州主要负责行政,即执行法律。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二战后的德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制,一方面是因为德国历史上有长期实行联邦制的宪法传统,只在1933年到1945年纳粹统治时期间断过;另一方面,二战结束后,鉴于希特勒纳粹政权集权统治的深刻教训,战胜国和德国各民主党派都主张新建国家实行联邦制。从战后一直到现在,德国实行的联邦制对于保持德国各联邦州的多样性、确保各联邦州的权限(如各州可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和影响国家的立法)、加强民主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随着时间的延续,德国联邦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联邦、联邦州和乡镇之间的权限交织复杂、纠缠不清,公民个别时候根本不清楚一件事该由哪一个级别的部门来负责;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权限过大,可以对60%的联邦法律实行否决权,这样联邦政府准备实行的大部分法律都可能会在联邦参议院遭否决,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再者,各联邦州在财政、教育等领域需要更多的自主权,德国目前的情况经常是,联邦政府决定了很多计划,但是这些计划却是让各联邦州来执行,而这些联邦州根本就没有财力来确保计划的完全实行。
执政党推进改革
近年来,德国社会各界、各大政党已经意识到对德国联邦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2003年10月,德国政府就已经成立了由社民党和联盟党共同组成的联邦制改革委员会,但是由于各方在教育政策上的分歧,该委员会的运作在2004年年底被迫告停。2005年11月,由联盟党和社民党组成的大联合政府上台后,重新启动联邦制改革的呼声再起,联盟党和社民党再一次为联邦制改革开始有所行动。
3周前,联盟党和社民党提出了以联邦制改革为核心的基本法修改案,计划修改基本法总共141项条款中的23款。其核心内容为,原来对60%的联邦法律有否决权的联邦参议院,将只对30%到40%的联邦法律拥有否决权。而各联邦州将在教育、环保、判决及确定公务员工资等方面获得更多自主权。德国内阁会议6日的决定意味着德国联邦制改革已经迈出第一步。
德国法律规定,修宪提案需在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和由各政党组成的联邦议院(下院)中均获得三分之二成员的支持才能生效。从本月10日开始,联邦制改革修宪提案将在德国议会两院进行讨论。不过,尽管联邦制改革已经获得大多数政党的同意,但联邦制对德国宪法制度关系重大,有关方面对联邦制改革的消极声音一直存在。因此,德国联邦制改革虽然已经起步,但是在德国的政治生活里依然会长期地成为大家争论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