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普法战争胜利后,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帝国议会也伴随延生。
1简史
1919年在魏玛市召开的立宪国民大会确立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共和国混合体制并命名为魏玛共和国。然而,这个自由民主制模式因其内部支离破碎,随着纳粹的掌权而告终,1933年德国走向纳粹专制统治。
1945年后,德国被美英法苏四国占领,在美英法占领的西部地区于1948年到1949年,经选举产生的州议会代表在波恩制定了具有宪法功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吸取历史教训基础上,《基本法》突出了议会民主政体,对联邦总理的任免与罢黜、联邦总统权力限制和联邦宪法法院可剥夺与禁止违宪党派的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奇迹”造就了联邦德国的飞跃。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社会市场经济获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阶级和宗教矛盾、抵消了激进党的吸引力,使基民盟、社民党发展成为全民党。
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1990年3月18日,在民主德国人民议院选举中主张民主德国加入联邦德国的党派获胜。随着两个德国订立了货币联盟、并与美英法苏四个占领国在“2+4条约”中就德国统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条件达成了共识,德国实现统一。
2地位
德国联邦议会由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和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两院共同组成德国的立法机构。第十八届联邦议院于2013年选举产生,共拥有630席,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院议长一人,在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
与总统的关系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负责选举国家元首。联邦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是象征性的。
与总理的关系
德国政府首脑为联邦总理。联邦总理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一位副总理,由联邦总理从各政府部长中确定一人,在联邦总理缺席时代理行使联邦总理的职权[1]。
与法院的关系
德国司法体系自成一体,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辖财政、劳工以及社会问题的专职法院。此外,作为欧盟成员,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德国具有约束力。
联邦宪法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4条特别设立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位于卡尔斯鲁厄市。宪法法院的核心任务是司法审查,即对国家的行为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他们既不得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的成员,亦不得为州相应机关的成员[1]。
3选举与产生
德国联邦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联邦议院的立法会议任期是四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
根据《基本法》第38条第2款和《联邦选举法》第12条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且在德国居留满3个月的德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候选人产生分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民提名,另一种是政党提名。选民提名是指个人自荐,填写提名表,同时提交选民支持参选的签名名单。支持者的多少根据地区人口确定,例如在10万人口选区需要20位支持者的签名。无党派候选人需通过选民提名。政党提名是指各政党通过党代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且被提名的候选人须表示同意,并提交个人资料证明自己的参选资格。候选人提名名单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提交给选区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根据审查批准的名单印制选票。如对审查批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选举日前3天提出上诉。超过时限提交的提名名单将不予考虑。政党提名和选民提名的最大区别是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可以在多个选区适用,而选民提名只能在提名选区适用[1]。
议席分配方法是:凡在多数制选举中赢得三个以上议席,或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赢得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参加议席的分配。分得议席的政党以州为单位,首先将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单选区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再将剩余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多选区中政党名单上的候选人。如果分配给某党的议席数少于该党在单选区中赢得的议席数,则扩大联邦议院议席总数,以确保在单选区获胜的议员获得议席。
这种简单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旨在保障大党在联邦议院中的支配地位,同时又能使小党得以进入议会。
联邦议院每4年选举一次,选举遵守普遍、直选、自由、平等和秘密五项原则[1]。选举日期由总统颁布的选举公告规定。具体选举事宜在地方政府和联邦的选举机构组织下进行。投票前,各政党及无党派候选人可自由向选民宣传其政治纲领及自身情况。各政党或无党派候选人的竞选费用由国库报销。
联邦各级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公室是负责具体选举事务的机构。选举委员会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联邦选举委员会、州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投票区选举办公室、邮寄投票选举办公室。各级选举委员会都是非常设机构。选举结束后,各级选举委员会随之解散。选举官员在任职期间要保持中立,不能参与政党竞选活动或作为候选人;一人不得兼任一个以上选举机构的成员,所有选举官员都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名誉官员[1]。
议员可连选连任。
4职权
《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联邦参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依据《德国联邦基本法》、《联邦和州预算基本原则法》、《联邦预算法》、《联邦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法》,预算审议权是议会最主要的权力,具体体现为“三读”审议和两院通过方式。每年9月联邦议院一读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始,议会行使审议权。预算草案经预算审查小组审查后递交预算委员会,并公开听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审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11月,预算委员会完成审议建议书提交联邦议院大会,作为二读、三读依据,联邦参议院在二读前对预算提出意见。二读时对各项预算讨论,逐项表决,并制定修改法案的议案和决定。三读全面审定预算草案和预算规划,最终形成预算法案。联邦议院通过预算法案后交联邦参议院,如有异议,则通过议会两院协调委员会协调通过。预算法案一般可于次年1月1日生效。
德国联邦议院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联邦议院的目的在于:制止政府滥用权力、促使政府阐明工作、督促政府改善工作。议会监督主要为政治、法律和财政监督。政治方面的标准是公众和政党的政治观念和政策。法律监督是依据法律规定,检查政府工作是否合法。财政监督则通过拨款程序,审计和检查政府各部门使用公款是否经济和符合法定目标。
联邦议会无直接人事权,但依《基本法》第54条规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的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各州议会根据比例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获得联邦大会成员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统。依据第63条规定,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联邦总理。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当选人须由联邦总统任命。
5组织结构
联邦议院议长任期四年,因死亡、丧失议员资格、辞职而丧失职务。
议长由全体议员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所有的议员都可成为候选人,但按惯例,一般由议院中最大的党团议员担任议长。
在选举中获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绝对多数选票,则选举第二轮投票,获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在第二轮投票前,可提名新的候选人。
选举由最年长的议长主持,宣布选举结果,并在两名议院秘书的帮助下监票。议长主持议院工作,对外代表联邦议院。议长除拿普通议员薪金外,还可拿各种津贴约1.5万德国马克。[2]
联邦议院全会会期分会议周和非会议周。根据《议员法》第14条规定,联邦议院议员有出席全会的义务,因故缺席须登记。会议议程于全会前书面递交每个议员,如有变更议程要求,相关议员须于前一日向议长提交申请。另依据《基本法》第42条第1款,联邦议院全会向社会公开。联邦议院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自2007年2月始记名投票结果可在互联网查询。个案可经申请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分为三种颜色,蓝色为赞成票、红色为否决票、白色为弃权票。
联邦议院内有26个常设委员会。每届联邦议院以决议方式确定所需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各议会党团均派代表进入常设委员会。实质性审查法律草案和起草全会决议是常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各联邦部委均内设一个与联邦议院相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以协调日常工作。
德国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两院共同组成德国的立法机构。在立法职责划分上,根据《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通常在6周内对提案提出意见。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3周内可要求召集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会议,共同审议法律提案。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议会和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1]。
6会议制度
联邦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会和委员会会议,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协助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副议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议院的表决成立。
德国联邦议院每届任期为四年,若被提前解散则其任期随之结束。
每届议会举行四次年会。每次年会的工作由元老委员会安排[2]。
联邦议院一般交叉安排开会周与歇会周,即每开会一两周便歇会一两周。
每个开会周的日程大体上为:周一下午,议长会议和各党团会议开会。周二上午,各党团议事组开会,下午党团大会。周三上午,议会各委员会开会,下午议会举行大会,议员质问政府成员。周四全天和周五上午,议会开大会。周五下午,议员回选区。
联邦议院的大会一般公开举行,传媒可以报道,公众可以旁听。大会需下述程序方可转为秘密进行:经联邦政府或联邦议院十分之一议员动议,并获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赞成。联邦议院各委员会的会议通常秘密进行,以便委员们畅所欲言[2]。
7立法程序
联邦立法议案按提案途径划分为三类: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议案。凡涉及联邦州议案(每年约占议案总数的60%)须先提交联邦参议院审议。联邦参议院在审议前为各联邦州留出三周时间,听取咨询意见。视议案篇幅和复杂程度,6至9周内联邦参议院提出意见,送交联邦议院审议。经联邦议院常设委员会咨询和准备,议案送交联邦议院辩论、表决,形成法律决议。联邦议院议长须随即将法律决议送交联邦参议院表决批准,完成立法。非涉及联邦州的议案径由联邦议院常设委员会咨询,其后程序不变。涉及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事项的条约以联邦法律的形式通过后需经联邦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1]。
8议员制度
根据《基本法》第46条至第48条议员享有免责权、豁免权、拒绝作证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主要包括:
1.议员在联邦议院或在联邦议院委员会中所作的投票和发表的言论,任何时候均不得予以法律和职务追究,也不得在联邦议院外追究其责任,但有关诽谤性侮辱除外。
2.非经联邦议院许可,不得因为涉嫌犯罪行为对议员追究责任或予以逮捕,但在犯罪时被捕或在犯罪次日被捕的除外。
3.限制议员人身自由或因滥用权力,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其丧失公民相应的基本权利,引入有关针对议员的程序时,均须取得联邦议院的批准。
4.应联邦议院要求,针对议员的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和任何拘捕和人身自由其他限制措施,均应停止进行。
5.议员以议员身份被他人告知事实或以议员身份将事实告知他人时,有权拒绝就他人和事实本身作证。议员有权拒绝作证时,不得没收有关文件。
6.竞选联邦议院议员的人员享有为准备竞选所必要的休假权。
7.不得阻碍任何人当选议员和履行议员职务。不得出于此种理由对议员予以解雇或免职。
8.议员有权获得适当的用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他们有权免费使用所有国家交通工具,详细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根据《议员法》规定,议员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
1.议员的核心义务是行使代表权,允许议员从事无损于核心义务的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
2.议员不得接受各项法律禁止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非议会规范的货币或有价物品,但捐款不被禁止。
3.议员接受法律禁止的资产,所有权归联邦议院。联邦议院议长有权行使管理权追究,追溯期3年,但不涉及剥夺议员资格。
4.议员获得议员资格前从事的工作、各项与行使议员权力发生利益关系的收入均须申报并公示;凡未申报,议会主席团有权消减议员年奉,最高减半。
5.议员对其在议会内外的行为有向议会公示的义务。
6.议员对其职权以外收入的方式和金额有公示的义务。
7.议员有将捐款公示和提交审计的义务。
8.公示的所有数据须由官方出版和供互联网查阅。
9党团
议会党团是指“联邦议院中同一政党或在选举中不是竞争对手的不同政党的成员组成的集团”。根据德国联邦议院的程序规则限定,只有在联邦议院中占有至少5%议席的政党才能组成议会党团的最低门槛,议员人数不足5%的政党,在征得绝大多数议员同意后,可以组成议会小组。议会小组只享有议会党团部分权利。
议会党团是德国联邦议院政治权力的中心和主要驱动力量,实际上是“议会各方面进程的主宰者”。德国联邦议院中的所有议员都隶属于某个议会党团或议会小组。德国《基本法》第21条、《议员法》、《联邦选举法》以及联邦议院程序规则等相关宪法和法律承认和保护议会党团在议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政党在联邦议院中的席位,议会党团和议会小组可得到国家补贴,用于支付为议会党团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德国联邦议院中政党的议会党团基本由全体会议、主席、执行委员会和若干工作小组组成。议会党团的全体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其决定对选举产生的本党官员具有约束力。在联邦议院会期,议会党团全体会议每周召开一次。议会党团主席和副主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4年。议会党团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通常包括主席、数名副主席、议会干事长、法律干事和若干本党议员。工作小组是议会党团的活动中心,负责在议题提交给议会党团全体会议前化解议会党团内部的矛盾,以便议会党团作出统一决定。
10办事机构
联邦议院议员有权在联邦议院和选区分别拥有一个办事机构,费用由联邦议院承担。每个办事机构除必要的文秘人员外,还可配备专职助手以及接纳短期实习申请。联邦议院的日程数据库、学术服务中心、分析评估资料中心和议会档案馆向议员和其助手开放。
11对外交往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议员小组对外开展双边及多边交往活动,与对象国保持议会对话,交流信息、观点和经验。今天,联邦议院共有53个议员小组,每个议员小组负责一个国家或地区。议员小组由议员自由组合,每个议员可最多参加五个议员小组。议员小组设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各党议会党团可选派议员小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小组成员一般与对象国有个人接触或文化及经贸往来阅历。每届联邦议院成立时确定本届议会议员小组数量。除与对象国议员直接交流外,议员小组还可举行小组会或报告会讨论对象国政治形势。各国驻德外交机构也是议员小组重点联络部门。各议员小组可每四年邀请一次对象国议会代表团访德并允许出访对象国一次。议员小组无经费预算,各项支出须报请议长批准。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1简介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它有 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 法律,同时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
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取决于各州居民数。 根据德国各个联邦州的 人口多少,每个州在联邦参议院都有自己的议席,但是这一点多少和美国略有不同,因为美国不论是人口多寡,各州都会有固定一致的2名参议员。通常情况下,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和下萨克森州可以拥有有6个议席,黑森州可拥有5个议席,柏林州、 勃兰登堡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 萨克森州、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期泰因州和图林根州可以有4个议席,而汉堡州、不莱梅州、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和萨尔州则可以拥有3个议席。每个州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否则不能通过。另外,各个州政府可以指派参议院代表,但是这些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这个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席位,代表通常会允许16个州的州总理担任。
2职权
联邦参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需要先向参议院提出。如果要通过所有和联邦州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才可通过;对于所有其他法案,联邦参议院有权以多数予以 否决,但是如果联邦议院(国会下院)再以多数通过, 法案依旧通过。如果联邦参议院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的法案,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已经被参议院否决法案通过。
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 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通常在6周内对提案提出意见。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3周内可要求召集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的 委员会会议,共同审议法律 提案。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 调解委员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3议会组织结构
联邦参议院全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69名代表16个联邦州的参议员参加全会。联邦参议院内设16个委员会,负责审理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或联邦州递交的议案草案。各项草案通常需首先经由相关委员会审议。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联邦参议院内设16个委员会,负责审理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或联邦州递交的议案草案。各项草案通常需首先经由相关委员会审议 。
4会议制度
联邦参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会和委员会会议,参议院每年召开11次到12次全体大会。全会席次按各州 字母顺序排列,会期由16名来自各联邦州的全权代表构成的常设顾问委员会协同参议长确定。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现职联邦州部长)协助参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参议长和副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最年长的州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参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参议院的 表决成立。
此外,参议院内还不定期举行州长会议和 专业部长会议,协商共同面临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但两会一致通过的决议仅具备建议效力,无 法律效力 。
5构成
德国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各州普遍实行议会内阁制,只有在各州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取得组建州 政府的权力。各州政府派出的联邦参议院成员,往往都是在州执政的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党员,联邦参议院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党活动的影响。但是由于政党的地域性非常强,同一政党在各州面临的环境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联邦参议院的政党并没有形成具有严格纪律要求的党团,而是一般采取对话会的形式,统一来自不同州的同一政党在相关事务中的 立场。
联邦参议院的 政党结构和其受政党活动影响的程度,会随着各州选举结果的变化而改变,这取决于各州 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情况。各州政府的任期和选举时间都不相同,平均每年会有3—4个州进行选举,因此,联邦参议院的政党结构会因各州选举的进行而经常发生变化,同一届联邦政府在任期内也会因这种政党结构的经常性变化,面临来自联邦参议院的不同压力。
由于选举制度上的设计,各州执政舞台上一个政党单独执政的情况比较少见,多是由两个或多个政党组成 执政联盟。各州执政联盟是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即使各州处于相对多数的政党相同,在不同的州也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政联盟。当州政府由执政联盟组成时,结成联盟的政党可以在联盟协议中就州在联邦参议院的投票作出约定,当联邦参议院就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州将不投票或经与联邦政府协商获得特殊回报后再进行投票。例如在社会民主党取得联合执政地位的7个州,在联邦参议院共有28个投票权,但由于其中有2个州就联邦参议院的投票有协议,社会民主党实际在联邦参议院可依靠的投票只有17票。
如果在各州取得执政地位或联合执政地位的主要是联邦的反对党,联邦参议院的多数席位将被反对党控制,其在联邦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就会更大,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联邦参议院将更加积极地提出法律草案,尤其是与联邦政府法案相对应的备选法案,以便民众直接比较反对党与执政党在某方面事务上的处理能力,间接对执政党形成某种制约;二是联邦政府法案会在联邦参议院遇到更多的不同意见,经常需要召集两院调解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达成妥协。三是联邦参议院行使绝对否决权的情况明显增多。这时,联邦参议院往往会成为“反对党伸长的胳膊”,成为 反对党拖延、修改甚至阻碍联邦政府法律出台的工具,联邦政府也会在联邦立法时被迫与反对党、与各州政府进行更多的讨价还价。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反对党利用对联邦参议院的控制来影响联邦政府执政的情况,已成为德国一种普遍现象,对联邦政府的执政 效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003年秋天,在联邦议院(国会下院)处于反对党地位的基民盟和基社盟在各州选举中接连获胜,控制了联邦参议院的41个席位后,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在10月份共同成立了特别委员会,对德国联邦制的现代化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要对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各州在联邦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及联邦和州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考虑,以明确联邦和州之间的责任范围,并通过扩大各州本身的权限、减少各州参与联邦 决策的范围,提高联邦制运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