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国的立法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工作由联邦及各州分担,但大多数领域由联邦负责。
德国基本法规定,凡根据联邦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需作出全联邦统一规定的领域,只能由联邦负责立法。
专属联邦的立法权包括外交、国防,国籍、货币、度量、邮电、海关和边防等方面。
还有一系列领域允许联邦和各州在立法上“竞争”,但联邦拥有优先权。
只有或只要联邦不通过法律对同样的东西作出规定时,各州才有权立法。
而实际上联邦广泛使用在这方面的权力,对各州来说几乎不存在什么竞争的立法,这些领域实际上全都是联邦的职权范围。
如刑法、诉讼法、结社和集会法、经济法、劳动法以及交通和住宅方面的法律。
在另一些领域,联邦在立法深度上受到限制。
在这里联邦只能作上些总的规定,确定其轮廓、方针和大致内容(框架立法),主要包括高教事业、新闻影视业、自然与风景保护、土地规划、水源利用、注册登记和身份证制度这些方面。
各州可在联邦立法框架内自行制定各项法律条文。
虽说凡基本法中没有分配给联邦的都属各州的立法范围,可实际上在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就将当时几乎所有重要领域的立法权都划给了联邦,经过多次宪法修。
改后联邦又不断增添了新的领域。
各州仅在文化事务、地方自治及警察领域拥有立法权,从而拥有全面政策性参与的可能性。
在这些重要方面各州完全可以确立不同的目标或走自己的路。
因此在这方面,尤其是在文化方面,可以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州与州之间也可相互协定和协调。
例如警察法虽由各州自己负责制定,但由于各州达成一致,所有州的警服是―样的。
在学校事务方面各州虽存在不小差别,但只要各州文化部长们认为有意义,他们就努力使之―致。
除上述这些领域之外,各州还在州的规划,即州的结构的发展、自然和风景保护、水利利用及州财政预算方面拥有立法权。
通过这样的立法规划,联邦及各州的立法工作得到有机统一,同量又实现了联邦制多样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