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法》的推行:明治维新彻底进入法治阶段

  日本在进行维新变革之后,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政治制度方面,急需要组建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1882年,日本天皇派远赴欧洲学习考察各国宪法。考察要点包括:欧洲君主立宪国宪法的渊源、沿革以及实施的现状,皇室的特权地位及权利,皇室及其财产的设置,内阁组织法及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内阁责任法、内阁大臣与上下两院的关系,上下两院的构成、权限及相互关系,贵族院的制度特权等19项内容。1882年3月,伊藤博文率伊东巳代治、西园寺公望等前往欧洲,重点考察德国、奥地利等国的宪法制度。4月,伊藤博文在日本驻德公使青木周藏的陪同下,拜访柏林大学宪法学教授格耐斯特。随后,伊藤博文一行又来到维也纳大学,听取法学权威斯泰因教授讲解国家组织法以及英法德等国整体的沿革。

  8月,伊藤博文致岩仓具视,汇报了研修的几点心得:(1)掌握了“巩固皇室之基础,使大权不致旁落的大诀窍”。(2)弄明白了天皇的地位和职能。(3)确定了日本式君主立宪体制的要领,即“君权完整,巩固立法行政两立并行之组织,此乃真正之政体”。其真髓,即“君位驾于宪法之上”。1882年8月28日,伊藤博文拜会德国威廉一世,聆听其有关君主和政府抑制国会的看法。德皇关于“若让权与国会,即埋下了内乱的祸根”的叮嘱,进一步影响了伊藤博文的立宪观念。就在伊藤博文在欧洲构思立宪体制的同时,明治政府也在国内加紧充实、完善官僚机构,形成维护天皇制的重要屏障。1884年7月,明治政府发布《华族令》,设公、侯、伯、子、男等5等爵位,分别授给原幕府将军、公卿、大名等旧华族以及士族出身的官僚、将领、实业家等新华族。受封者皆享有爵位世袭、财产世袭及相应礼遇的权利;凡满30岁的公爵、侯爵均为贵族院议员,伯爵、子爵、男爵互选以担任贵族院议员。

  通过《华族令》的实行,明治政府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领域的头面人物集聚成世代护卫天皇制的特权集团,构筑了维护天皇统治的防波堤。在此基础上,1885年12月废止太政官制,进一步强化藩阀体制。内阁设总理大臣和内务、外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农商务、文部、递信等9省大臣,全体阁僚只对天皇负责。内阁制度的建立,突出了首相与天皇的隶属关系及其重要地位。首相奉旨办事,代天皇统阁僚,各守其位,充当天皇的手足耳目。

  内阁不仅是天皇意志的执行机构,也是捍卫天皇制的权力基石。为了使皇室超脱于政争之上,维持皇室成员尊贵的地位并保持其对政务最终的处理决定权,在改革内阁制时,明治政府贯彻了皇室与政府相区别的方针。为此,1885年12月,设置了不受内阁节制的宫中官,即内大臣。首任内大臣由前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担任,负责掌管天皇和国家的印玺,直接与天皇联系并参与国政。出于审议宪法和有利于天皇决策的考虑,1884年4月设置了枢密院。伊藤博文出任首届议长,枢密院顾问官则由开国元勋、维新功臣们担任。同月颁发《设立枢密院上谕》,强调枢密院为天皇的最高顾问机构。

  在组建各类官僚机构的同时,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起草也在加紧进行。1884年3月,伊藤博文出任制宪取调局局长,聘请德国法学家卡尔罗埃斯特尔和毛茨为顾问,指导井上毅草拟《宪法》、《皇室典范》,伊东巳代治草拟《议院法》,金子坚太郎草拟《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贵族院令》。1887年6月,伊藤博文与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在神奈川县夏岛的别墅中,完成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起草。1889年2月11日,即在纪念神武天皇登基的“纪元节”,举行了盛大的宪法颁布仪式。宪法的正式名称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宪法共7章76条。《明治宪法》毕竟是近代亚洲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它部分采纳了自由民权运动的要求,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采用了近代君主立宪制度。较之领主主宰权力,领民不知权利、义务为何物的幕府制度,明治宪法体制已将维新的政治成果法制化,具有相对的历步性。从日本议会民主发展的过程来看,明治宪法体制是日本不可缺少的历史过渡。一个封建专制长达千余年的东北亚国家,要建立议会民主体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明治宪法》尽管存在着种种历史局限性,但毕竟建立了法制体制。《明治宪法》的制定是日本议会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21年的改革历程,以确立近代天皇制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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