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制结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1]。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德国实行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但是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服行政责任。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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